国家税务总局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原法规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7日。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公布,目前执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2011年第一次修订后发布的,此次为第二次修改。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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