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反避税的主要措施有:第一,从纳税义务上制定具体措施。如税法中规定与纳税人有关的第三者必须提供税收情报,或纳税人某些交易的价格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和同意等。第二,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法。如取消延期纳税,限制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价格进行避税,控制子公司海外经营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等。第三,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如成立专业的反避税机构,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审查等。第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张志勇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将出台加强冲击国际逃避税的一系列举措,其间包含建立跨国公司获利水平监控体系,防止跨国公司腐蚀我国税基,转移我国获利。
 
  刚刚结束的G20峰会**人声明,到2015年年末完成共同对立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方案施行达成共识。这对我国而言,意味着通过全面加入G20框架下的国际反避税举动,晋级反避税举动。
 
  G20发起的这项名为“税基腐蚀和获利转移(BEPS)”的举动方案,堪称近百年来国际税收体系**变革。当时的所得税国际规则是上世纪二十年代在第一次国际大战结束以后建立起来的,现已运转近百年,适用于传统经济时代,处理经济全球化前期重复征税疑问。
 
  当时,包含我国在内的全球获利最少50%以上涉及国际买卖,跨国资本流动日益便当,加之“避税天堂”等低税率、零税率“洼地”的存在,使得不少跨国公司通过跨境转移获利等手法逃避纳税,国际社会必须携手变革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
 
  作为**的外国直接出资引进国,我国无论是在公司“走出去”仍是“引进来”过程中,所遇到的税收应战也越来越大,一些跨国公司违规避税手法可谓花样百出,不断出新。
 
  事实上,近些年,我国现已越来越重视反避税,初步构建了反避税防控体系,加强对跨国公司的反避税调查,防止跨国公司境外损失向我国转移,成功阻挠了欧美经济危机中外国母公司向我国子公司的损失转移。
 
  我国反避税对税收的直接贡献也不断提高,从2005年的4.6亿元人民币上升至2013年的469亿元人民币。
 
  同时,我国越来越重视通过参与全球国际税收合作晋级自己的反避税举动,规模包含:参与BEPS项目的34个OECD成员国和10个非OECD成员;现已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69个国家;承诺施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新标准的93个国家和地区等。规模还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与之伴随的国际税收变革的推进而不断扩大。
 
  张志勇介绍,我国在“冲击国际逃避税”将出台一系列举措,其间包含建立跨国公司获利水平监控体系,全面掌握在华跨国公司获利水平并有针对性地展开国际税收危险应对,通过信息化建设防止跨国公司腐蚀我国税基,转移我国获利。
 
  此外,还包含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包含《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反避税法律法规以及涉及国际买卖的税收规则的制定与完善等等。
 
  普华永道我国税收政策服务组合伙人梅杞成也说,我国应加快完善和明晰本土反避税法律条文,集中精力冲击恶意税收筹划,**程度表现各个反避税手法在保护良好税收秩序中的作用。
 
  “一国的反避税'篱笆’扎得紧,跨国公司在该国境内发生的获利就不简单转移出境。在税源国际化的今天,反避税工作的实质就是对跨境税源的抢夺。”我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廖益新说。
 
  “当然,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施行,我国也即将成为净资本输出国。在国际出资和买卖所发生的所得中,既表现为来源国,也表现为居民国。因此,我国参与税收国际协调时,既要保护我国作为所得来源国的税收权益,又要防止将来国际税收规则不利于我国对外出资。”张志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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